有效期:长期 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2022年8月11日 发布日期:2022年8月12日
西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工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22〕26号
区经开区管委会、车管处,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西工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11日
西工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需要,通过对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提高其养老待遇水平,保障其长远生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 依法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给予补贴,不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2. 先保后征。先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先落实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后实施征地。
3. 谁征地、谁保障。由区政府足额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再筹资缴费。
4. 同地同价。在同一统筹区内,被征收同等面积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给予同等标准的补贴。
5. 可持续、能转移。按照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具体补贴标准;适应流动性需要,使补贴资金能够随着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衔接。
二、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
(二)家庭承包土地(以下简称为土地)被依法征收;
(三)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
(四)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应积极引导其参保。
家庭承包土地的界定以农村家庭土地承包权证为准。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户从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自主选择指定,也可以是被征地农户中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具体补贴对象由社区居委会组织登记并公示,街道办事处初审,自然资源和规划西工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区政府审定。
实施调地安置的补贴对象由社区居委会按规定协商提出。
三、补贴办法、标准及分配方式
(一)补贴办法。每次征地,区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征地获得批准后,区政府将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征地补贴对象。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开展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工作,区社会保险中心按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补贴对象名册、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将补贴资金按规定应计入补贴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入账户、应直接支付给本人现金的支付现金。
(二)补贴标准。按照《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 洛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洛人社养老〔2020〕3号)要求,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
(三)分配方式。每户每次被征地所得的补贴资金,原则上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间平均分配。
四、补贴方式及衔接办法
(一)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
1. 补贴对象已参加西工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计息和管理,待其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 补贴对象在西工区外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已经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
1. 补贴对象已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临时个人账户,用于计入补贴资金,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管理。之后补贴对象又在我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资金合并到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象之后没有在我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视同为其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其中,补贴对象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将该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 补贴对象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补贴对象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补贴对象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对被征地农民的补贴资金不能冲抵本人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且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只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
五、补贴资金筹集、拨付与管理
(一)费用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补偿费中单独安排,计入征地成本。区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在征地报批前,严格按照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足额预存社会保障费用。区政府储备用地,由区政府预存社会保障费用;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征地,由用地单位缴纳预存社会保障费用。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获得批准后用于支付对被征地农民补贴。征地未获批准的,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西工分局的告知函,将预存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返还缴存单位。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一律不得报批征地。
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足以支付补贴所需资金的,由区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二)资金拔付。实施征地前,自然资源和规划西工分局应将相关情况函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确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据实核算补贴所需资金并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区财政局应及时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并足额拨付到位。补贴对象未确定、补贴资金未足额拨付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
(三)资金管理。区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其它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六、新老政策衔接
(一)2019年7月1日前被征收全部土地且已纳入原政策保障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按照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2019年7月1日前被征收部分土地且纳入原政策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除按照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外,之后再次被依法征地的,新征收的部分按照本办法进行补贴。
(三)2019年7月1日前被征收部分土地但未纳入原政策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区政府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衔接办法。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工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
(二)明确工作责任和程序。区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督促落实。征地获批准后,应在征地公告中明确补贴对象范围、补贴标准及确定补贴对象的工作安排等。社区根据工作安排,对农户被征地情况、补贴对象基本信息等进行登记并公示。街道办事处对补贴对象及被征地面积进行初审。自然资源和规划西工分局对征地的合法性、征地范也范围及被征地面积进行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复审,核算补贴所需资金并报区政府审定批准后,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区财政局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查,足额拨付资金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西工分局,并在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西工分局的告知函,区社会保险中心负责将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等相关工作。
(三)优化业务流程。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一网通办”要求,加强部门协同,推行网上经办,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八、审核备案
按照《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备案及豫人社〔2019〕1号文件贯彻落实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洛人社养老〔2021〕1号)及《洛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备案工作细则》要求,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备案主体为区政府,由区人社局具体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印发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仍按照豫人社〔2019〕1号文件贯彻落实,我区已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